迁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简介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的规定,迁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在本行政区域内,保证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,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;
2、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、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;
3、讨论、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、经济、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环境和资源保护、民政、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;
4、选举并有权罢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;
5、选举并有权罢免市政府市长、副市长;罢免市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;
6、选举并有权罢免市法院院长;
7、选举并有权罢免市检察院检察长;选出或者罢免市检察院检察长,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;
8、选举并有权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;
9、听取和审查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;
10、听取和审查市政府和市法院、市检察院的工作报告;
11、改变或者撤销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;
12、撤销市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;
13、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,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,维护社会秩序,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;
14、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;
15、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;
16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、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。